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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有哪些创新内容?

 

近日,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原《条例》实施20年后首次“升级”,内容由原来的7章40条调整为7章33条,新增了“组织和成员”一章,将原《条例》第5章“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压缩为1条,并入“职责”这一章。新修订的《条例》包含五大创新内容,进一步理顺和完善了地方党委制度。
突出了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
《条例》规定了地方党委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专职副书记职责主要是协助书记抓党建,常委会其他委员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常委会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全会和上一级党委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
专家分析,《条例》明确了专职副书记的职责。以前地方专职副书记分管太多,同时常委又各管一个领域,实际上导致专职副书记处于被架空的尴尬境地。此次修订弥补了这一问题,也规定了常委会要定期研究党建,突出了地方党委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
健全了地方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制度基础
《条例》强调了地方党委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规定地方党委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明确了实施领导的7个方面内容;完善了地方党委领导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机制;要求地方党委加强对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等的领导。
规范了地方党委组织架构和成员配备
《条例》对地方党委组成和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及常委会委员配备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省级常委会委员配备名额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并对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情况作出了规定。
强化了全会的决策和监督作用
过去,对全会决策监督和常委会职责界限不够明确,常委会容易代替全会作出决定,从而造成全会作用弱化。专家表示,这次修订对全会和常委会决策事项范围作了细化,特别是明确了必须通过召开全会讨论和决定的9项重大事项,并规定全会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专项工作报告。这突出了全会的决策和监督职能,有利于优化党内的权力结构和配置。
完善了地方党委运行机制
《条例》在总结一些地方实践经验基础上,确立了“书记专题会议”。专家表示,书记办公会议取消后,各地对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酝酿环节做法不一。比如“五人小组”会议主要是酝酿干部问题,但还有很多其他议题缺乏有效酝酿机制,书记专题会议为此提供了平台,这也是对民主集中制的贯彻。  
《条例》还完善了地方党委决策程序,提出地方党委要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度。这将有效防止书记“一言堂”现象,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