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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十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毒枭累犯该判重刑死刑不手软

 

来源:法制日报

http://www.legalinfo.gov.cn/index/content/2016-06/24/content_6686208.htm?node=66689

    国际禁毒日临近,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次生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唐小平跨国贩毒案、洪海沿制造毒品犯罪案、累犯舒余坤贩毒案、陈万寿吸毒致幻故意杀人案因罪行极其严重,4名涉毒罪犯已经被执行死刑。

最高法刑五庭副庭长马岩说,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严惩走私、制造毒品和大宗贩卖毒品等严重毒品犯罪,对具有武装掩护犯罪、暴力抗拒查缉、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以及毒枭、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该判处重刑和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希望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教育和引导公众远离毒品。

依法严惩走私毒品犯罪

【基本案情】2010年11月,被告人唐小平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2年4月刑满释放。2012年11月中旬,唐小平到缅甸联邦邦康市向尼果购买200万颗“麻古”。尼果联系彭勇将该批毒品走私入境,后彭勇与唐家庄将二人向尼果购买的75万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与唐小平所购毒品一起藏在改装的重型货车车厢夹层内运输。

2012年12月,唐小平与刘进新、王铁成商议共同贩卖毒品,约定由唐小平向尼果联系购买毒品,刘进新、王铁成出资并联系运输工具。2013年1月,公安人员从唐小平亲戚雷某所住宾馆房间内查获现金448.16万元,并于次日在一废品收购站和一处简易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96.45千克。

本案由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唐小平已于2016年6月17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走私毒品属于源头性毒品犯罪,境外毒品被走私入境后,经犯罪分子层层转卖、运输,扩散至内地城市和吸食消费环节,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金三角”缅北地区是国内消费市场上甲基苯丙胺片剂的主要来源。被告人唐小平两次以贩卖为目的走私毒品入境,其直接联系境外人员购买毒品,利用或纠集他人运输毒品,且有盗窃、故意伤害、抢劫等多次犯罪前科。人民法院根据唐小平的毒品犯罪数量、情节、危害后果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对其判处死刑,体现了依法严惩走私毒品犯罪的一贯立场。

吸毒致幻杀害无辜幼儿

【基本案情】被告人陈万寿长年吸毒,曾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后复吸。2013年9月,陈万寿在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岭头村家中吸毒产生幻觉后,持菜刀闯入邻居陈某甲住宅,挟持陈某甲之子陈某乙,威胁在一旁劝阻的群众。公安人员接警后赶到现场,陈万寿将陈某乙挟持至院内,不顾众人劝解,持菜刀砍切陈某乙颈部一刀,致其当场死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死刑复核。陈万寿已于2016年1月22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毒品具有中枢神经兴奋、抑制或者致幻作用,会使吸毒者出现兴奋、狂躁、抑郁,甚至被害妄想、幻视幻听等症状,进而导致其自伤自残或实施暴力犯罪。近年来,因吸毒诱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频发,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有的案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充分反映出毒品对吸毒者本人、家庭乃至社会的严重危害。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应当切实提高识毒、防毒、拒毒的意识和能力,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网络涉毒犯罪快速蔓延

【基本案情】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孙静购得甲基苯丙胺后,以其创建的百度贴吧及QQ群为载体联系毒品买家,在网上约定交易细节后,将毒品藏在玩具兔子内通过快递寄给买家。孙静多次从在网上认识的杜仲伟(另案处理,已判刑)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共计1000余克,从黄辉、周丽瑶处购买甲基苯丙胺110克,通过网络将购得的毒品贩卖给北京、辽宁、山东等20余个省份的吸毒人员,发送快递共计200余件,获毒赃55万余元。

2014年2月,孙静在明知刘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指使刘某为其发送装有甲基苯丙胺的快递,并指使刘某协助其管理一QQ群。同年3月6日,孙静前往湖南省郴州市欲向黄辉、周丽瑶购买毒品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购毒款3.46万元。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对被告人孙静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随着信息网络的普及,网络涉毒犯罪呈快速蔓延之势,主要表现为利用网络贩卖毒品、买卖制毒物品、传播制毒技术和组织他人吸毒等。本案就是一起利用互联网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孙静创建百度贴吧、QQ群用于联系毒品买家,涉毒网络群组人数众多;在短短数月内,其发送涉毒快递200余件,贩卖对象覆盖20余个省份的吸毒人员,反映出网络毒品犯罪影响范围广、不受地域限制、社会危害大的现实特点。

武装掩护贩毒屡有发生

【基本案情】2015年3月,被告人莫进友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东兴镇凯迪阳光假日酒店,将1小包氯胺酮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二人交易结束后被公安人员发现,王某被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其身上查获2.48克氯胺酮。莫进友在逃跑过程中持随身携带的手枪朝公安人员射击,后将携带的5.23克甲基苯丙胺、0.79克氯胺酮丢弃于路边绿化带内。莫进友逃至一交叉路口欲拦车逃跑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手枪1支、子弹3发。

本案由东兴市人民法院一审,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处被告人莫进友有期徒刑15年。

【典型意义】近年来,毒品犯罪分子在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过程中,为掩护犯罪而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案件屡有发生。特别是在广西、云南等边境地区,枪毒合流案件呈上升趋势。武装掩护毒品犯罪,不仅大大增加执法机关查缉毒品犯罪的风险,也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刑法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情节的,无论毒品数量多少,均应判处1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本案被告人莫进友贩卖少量毒品,却在实施毒品交易时随身携带枪支、弹药,并向追赶的公安人员开枪射击,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仍应认定为武装掩护贩卖毒品。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部分个人财产,体现对武装掩护型毒品犯罪的依法严惩。